本人金開文,針對民國114年3月3日國寶集團於其公司官網,刊登聲明啟事中張貼之『重要澄清公告』(下稱「該公告」),其中提及有關展雲幸福禮儀公司股權移轉及涉及本人聲譽部份,顯與事實不符,特鄭重聲明如下:
一、查,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「國寶公司」)所擁有之全數展雲幸福禮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三百萬股,業已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由國寶公司之代理人劉煌基律師與金開文簽署『股份買賣契約書』,且經天正聯合事務所彭莉婷公證人,認證簽署認證書(113年度北院民認彭字第770790號)。股份買賣契約書既經雙方授權簽署,並依公證法作成認證文書,則該契約業已合法生效。故並非如該公告所言得片面否認其效力,該公告所言將已簽署之契約視若無物,足徵該公司之信用堪憂,並枉顧消費者權益。
二、該公告中所提:『據自由時報報導指出,熹樂集團執行長金開文即係展雲違反銀行法案件之犯罪嫌疑人,受臺北地方檢察署起訴目前於法院審理中,請消費者須謹慎』之言論,本人特此聲明,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:「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,推定其為無罪。」公告中所提及之銀行法案件,該案件本身與「國寶公司已將其所擁有之全數展雲幸福禮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,全數三百萬股轉讓予本人」無關外,因該案件目前仍尚在法院審理中,本人應被推定為無罪,而國寶公司卻以此未經判決確定之事實,企圖混淆視聽,影響消費者大眾對本人之觀感,則國寶公司貶低本人名譽之粗糙手法,本人將依法捍衛,絕不寬貸。
